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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纪*申请撤诉,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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