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纪*申请撤诉,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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