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孙**、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丁**申请执行孙**、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皋搬民初字第0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80元,执行费314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经依法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名下亦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孙**种植于如皋市搬经镇高明庄村19组土地上的红叶石*360棵、橘子树80棵、黄山栾树1360棵、紫薇树500棵、桂花树200棵、中叶90棵。目前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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