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宋**申请执行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皋搬民初字第0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50元,执行费5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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