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鞠**与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鞠小红申请执行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皋**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650元,执行费73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所有的苏F×××××汽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许**、刘**因拆迁安置所选的位于如皋市海阳路1号紫竹园金地城邦小区57、58号店面房以及4号楼1007、1009、1197号住房亦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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