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刘**申请执行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皋石*初字第0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240元,执行费2154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经依法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名下亦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张*长期在外。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