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人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并民终字第100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2日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31元,执行费167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石磊山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汽车、商品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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