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刘**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初字第13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00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执行费41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另查明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另案冻结。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商品房,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现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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