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崔**、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与崔**、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民法院作出的(2015)皋港民初字第0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30000元、利息2126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8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崔**于2015年12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崔**2016年2月至8月每月还款1000元,2016年9月起每月还款2000元,共还款本金30000元本案即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皋港民初字第0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照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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