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沙*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与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磨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1894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胡**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长期在外地址不祥。沙*飞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数额巨大。申请人称被执行人无商品房、无汽车,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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