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谢*见与朱**、冒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开民初字第0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元,执行费1744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石磊山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受理的(2015)皋执字第2997号撤销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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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