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密王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石**与密王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民法院作出的(2011)皋石民调初字第0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3100元,执行费21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4日交付2000元,2015年12月5日本院转交给申请执行人,余款被执行人承诺于2016年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皋石民调初字第0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到期未能归还剩余借款,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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