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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吴**、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港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2780元,案件受理费2400元,执行费282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姚**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吴**名下苏F×××××及被执行人夏*名下苏F×××××小型汽车各一辆。2015年12月8日,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被执行人吴**订立了分期还款计划:约定于2015年农历十二月底前给付2万元;2016年6月底给付3万元;2016年农历十二月底给付5万元;2017年6月底给付4万元;2016年农历十二月底给付55000元;还款总额195000元,执行费用2828元由吴**承担,申请执行人李**同意被执行人吴**按上述计划履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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