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如皋**有限公司、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丁**与如皋**有限公司、吴**、陆**、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执行费748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胡**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日**公司已关门歇业,本院拍卖其财产,三次流拍,正在处理中;查封了吴**名下牌号为苏F×××××小汽车壹辆;蔡*的退休工资被本院另案执行;本院自2015年11月起每月扣留提取陆**工资收入2000元。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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