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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与刘**、卞爱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卞**与被告刘**、卞爱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卞**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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