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和与唐**、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贾*和与被执行人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3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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