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贾*和与被执行人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3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张**与江苏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唐**、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潘**与唐**、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丁**与唐**、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唐**、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盛**与杨**、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徐*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谷**与韩**、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陆**与盐城市**造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殷**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