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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与韩**、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谷**与被申请人韩**、原审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0)亭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谷**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谷**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吴**向韩**出具借条借款,双方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是错误的。事实上吴**是职业赌徒,两笔款项17万和18万分别于2011年12月20日和当月22日经由韩**岳父张**介绍借给吴**,并在赌场当场输光,后出具35万元借条,但此后偿还4万元,还差31万元。原审判决以吴**、茆万江书写的陈述笔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条系赌债,因证人未到庭作证,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当时两证人确实未到庭,因两人一样是赌徒,被追债在外不能露面,现两证人已经回来了,且律师已向其作了调查,同意出庭作证还原事实真相。故请求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韩**及原审被告吴**均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判决于2012年2月生效,而申请再审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其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谷**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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