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姜*、江苏大丰**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姜*、江苏大丰**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00元,依法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