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姜*、江苏大丰**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00元,依法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张**与江苏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潘**与唐**、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丁**与唐**、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唐**、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恽*与戎蕾、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