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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