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江**、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徐**与被执行人江**、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亭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51650元及利息。已经查封被执行人江**的房产,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35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

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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