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殷*与施家建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施家建与原审被告殷*、孙**、唐**、黄**、盐城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亭民初字第0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4日,申请再审人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殷*称,申请人根本不知道孙**在外借款的事实,直至银行账户被冻结,才知道有此案件。孙**长期在外,对家人及孩子不闻不问,导致申请人精神抑郁、生活困难,申请人与孙**的婚姻早就名存实亡,申请从未见过和使用过该笔借款。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再审人殷*在原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公告送达判决结果,该判决书已于2013年5月生效,而其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的时间是2014年4月,其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殷*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