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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唐**、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张**与被申请人唐**、原审被告昌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2013)亭民初字第39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张**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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