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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亭民一初字第0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0年5月12日,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盐检民抗(2010)19号民事抗诉书就本案向盐城**民法院提出抗诉,盐城**民法院于同年6月13日以(2010)盐民抗字第001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于同年7月30日作出(2010)亭民监字第0013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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