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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盐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依法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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