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彭**与被执行人邱**、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34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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