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撤回了对被告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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