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颜**、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颜**、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都潘*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颜**从2015年11开始每月30日前还款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不按约还款,申请人则有权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不按协议履行时,再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暂无强执必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作出的(2015)都潘*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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