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鱼兆亮与被执行人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都民初字第01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徐**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18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