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周**、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周**、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保全费1095元,合计239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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