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吴*、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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