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常爱东与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周**、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进与何*、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钱程与嵇绍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蔡**、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仇**与刘**、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仇**与黄**、徐如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