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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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