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吴**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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