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程**与被执行人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都秦*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内容:被告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程**借款人民币9500元,并承担从2015年3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程**与被执行人沈**达成书面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沈**于2015年11月30日前归还程**2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归还2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归还剩余款项,如有一期不按约履行,程**有权申请全部款项(已履行的部分予以冲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房产、车辆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程**与被执行人沈**达成和解协议,现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再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都秦*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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