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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乔*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乔*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导致感情日益淡薄,并且被告有吸毒行为,原告对这场婚姻已彻底失去信心,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乔*甲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乔*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结婚证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因被告未到庭,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无法核实,原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刘*与被告乔*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

苍梧支行,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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