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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甲与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甲与被告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严*乙,现在南**大学读三年级。原、被告婚后常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无端猜疑,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向**提供结婚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婚后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但我愿意给原告机会改正错误。我与原告的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被告向本院提供原、被告之间的短信往来两组、被告与符某某的之间的短信往来两组,证明原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

经原告申请,本院调取了被告在丹**银行、中**银行、中**银行、中国**银行的账户信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严*乙,现在南**大学读三年级。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因原告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原、被告开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双方之间也共同生育了子女,可见双方之间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今后只要原告能注意与其他异性之间交往的尺度,双方能互相理解、多加沟通,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严*甲与被告龚*离婚。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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