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钱静静与扬州恰**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钱静静与扬州恰**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仪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仪劳人仲案字(2015)第223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扬州恰**限公司给付工资8956.54元,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车辆、房产等部门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仪劳人仲案字(2015)第223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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