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先**限公司与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先**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先**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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