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溪新区与何**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常熟市**道办事处)港南**员会与何**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2)熟开民初字第01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何**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承租的位于常熟市通港路常浒河边的租赁土地返还常熟市**道办事处)港南**员会并搬离迁走;何**应支付常熟市**道办事处)港南**员会自2012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时止参照2011年度租金标准28698元计算的使用费,扣除诉讼期间已履行的30000元,余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其现与被执行人正处于协商解决之中,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熟开民初字第01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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