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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杨**、江苏城**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照诉被告杨**、江苏城**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康*照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康息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康*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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