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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生管理处与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冷**生管理处就与被告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起签订上门收集垃圾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上门收集垃圾服务,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卫生服务费2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卫生服务,但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卫生服务费22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现*具状前来请求判决如上诉讼请求事项。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冷水**生管理处在本院立案受理后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资料,无法明确被告的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冷水**生管理处未向本院提交被告身份信息资料,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冷水**生管理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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