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冷水江天**有限公司与安平县**品有限公司、张**、湖南郴州**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冷水江天**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平**品有限公司、张**、湖南省郴**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4年9月5日,原告冷水江天**有限公司以被告安平**品有限公司、张**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冷水江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14元,减半收取2607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4377元,由原告冷水江天**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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