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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莫**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莫某某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刘*、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莫某某诉称:2013年下半年,原、被告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2014年1月2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2014年5月5日,双方在冷水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6月12日,原告生下女儿张**。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7月,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离家出走。2015年1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于2015年3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自此双方分居至今,现被告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羁押,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张**由原告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被告没有分居,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莫某某与被告张*读高中时相识。2013年下半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1月2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5月5日,双方在冷水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6月12日,原告生下女儿张*甲,女儿一直由原告母亲带养,与原告共同生活。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1月,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5年3月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2016年1月,原、被告协商过离婚事宜。2016年1月22日,被告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纠纷。

原告莫某某婚前财产有位于东苑置业1-2604房屋一套及湘K5LZ63别克轿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资料、(2015)冷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理应和睦相处,共同建设美好家庭。本案中,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发生矛盾后,双方又未进行有效沟通。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改善。现被告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羁押,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莫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孩张*甲现未满两岁,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小孩张*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张*享有探视权,原告当庭表示自愿承担小孩的抚养费,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庭审中提出有夫妻共同债务(其中欠刘*4万元、邹某某2万元、潘某某2万元、建**行信用卡15000元、工商银行信用卡8000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亦不予认可,本院在此不作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莫某某与被告张*离婚;

二、婚生小孩张*甲由原告莫某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被告张*享有探视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莫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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