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新春与被告刘**、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新春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新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新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沈新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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