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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与被告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与被告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向原告谢**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谢**于2015年7月31日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原告谢**至今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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