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炎陵县十**林管理协会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炎陵县十**林管理协会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炎陵县十**林管理协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炎陵县十**林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炎陵县十**林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