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艳与被告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原告江*艳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确属自愿,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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