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与被上诉人李*、李**、刘**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5)冷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潘**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