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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罗**与嘉**医医院福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申**因与被上诉人嘉**医医院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5)嘉*一初字第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罗**、申**与嘉**医医院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嘉**医医院属于事业单位,罗**退休前在该单位任副主任医师,申**退休前在该单位任主治医师,均是以干部待遇在该单位全额退休的,故此,罗**、申**与嘉**医医院之间应属人事关系。本案系因双方退休后引发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的争议,并非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对罗**、申**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原告罗**、申**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原审法院裁定后,罗**、申茹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两上诉人诉争的是退休待遇纠纷,而非人事争议,原审法院适用《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进行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两上诉人应享受的年终奖、生活补贴、津贴等退休待遇共计80686元,今后按时足额支付两上诉人的退休待遇。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中医医院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罗**、申**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中医医院系事业单位,上诉人罗**退休前在该单位任副主任医师,上诉人申**退休前在该单位任主治医师,上诉人罗**、申**的退休证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制发,故上诉人罗**、申**与被上**中医医院属人事关系。现上诉人罗**、申**因退休后生活补贴、津贴等待遇与被上**中医医院发生争议,并非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故不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因此,上诉人罗**、申**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罗**、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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