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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津市市**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4)津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被上**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4)津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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