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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李**、嘉禾**公司与嘉禾县**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李**、李**、上诉**来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禾县**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5)嘉*一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李**、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上诉**来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嘉禾县**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水厂是李**、李**、李**是与李**、李**、李**六人合伙修建,李**、李**、李**与本案具有法律利害关系;同时造成涉案水管损坏的是施工方宜章**工程公司,宜章**工程公司也与本案具有法律利害关系。因此原审遗漏了李**、李**、李**、宜章**工程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5)嘉*一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退还上诉人李**、李**、李**50元,退还上诉**来水公司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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