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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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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